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民终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英,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桥西常庆通讯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经营者:刘旭芳,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县。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市桥西常庆通讯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5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小米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小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5民初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