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初28号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2幢1单元8层。
法定代表人:屈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溧阳市溧城浩春饭店,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交通路102、103、104、105。
经营者:董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褆壮,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溧城浩春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2018年4月18日,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