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976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嘉仪,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嘉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蒋如秋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