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3015号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深圳市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B座1区二楼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Y。
法定代表人赖明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刚,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溪杰,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荣富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星际家园4栋1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5。
法定代表人梁增源。
被告梁增源,男,壮族,1988年1月10日生,住址地广西武宣县。
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荣富源科技有限公司、梁增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荣富源科技有限公司、梁增源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荣富源科技有限公司、梁增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97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