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740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绿苹果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招大市场。
经营者:邓曼娥。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绿苹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依法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