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36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毅。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