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799号 原告:李明,男,身份证住址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维尔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忠信路9号汇亿大厦1109-1112。
法定代表人:卢德晓。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深圳市维尔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1425787.7)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李明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李明。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