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闽0582刑初1023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诗度,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4月25日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8]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诗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诗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份,被告人黄诗度在晋江市西滨镇跃进村112号的无名工厂内,组织工人生产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拖鞋和假冒“Timberland”注册商标的拖鞋。
2017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拖鞋1000双,假冒“Timberland”注册商标的拖鞋3000双。
经价格鉴定,上述假冒“adidas”、“Timberland”注册商标的拖鞋价值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869500元。
被告人黄诗度于2017年4月25日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另查明,查扣在案的假冒产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为合格产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诗度预缴罚金4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诗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黄某1、龙某、游某、熊某、廖某、苏某1、黄某2的证言,被告人黄诗度的供述,扣押清单及照片、价格证明、鉴定证明及报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投案报备表、投案证明、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验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诗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黄诗度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
其于庭审后预缴罚金45万元,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查扣的涉案假冒产品系合格产品且尚未流入社会,对黄诗度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黄诗度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同时结合其具备监管和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诗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查扣在案的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拖鞋1000双,假冒“Timberland”注册商标的拖鞋3000双(均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永哲人民陪审员 陈碧旋人民陪审员 赖君龙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晓颖书 记 员 吴怡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