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53-15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张媛媛,分别为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天地通讯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经营者:王浩权,男,汉族,1945年3月3日生,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天地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案,所涉专利均为:ZL201420522729.0“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本二案起诉。
本二案案件受理费共2100元(每案1050元),减半收取共计1050元(每案525元),均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