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584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傲,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玉刚,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