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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黎祥食品有限公司、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2民初9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黎祥食品有限公司、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黎祥食品有限公司,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芦淞区良友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民初9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蓝雪,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黎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诗康。

经营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萍静。

地址:福建省泉州是石狮市。

被告:芦淞区良友食品商行。

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沿港路建宁购物公园空中街市1040号门面。

经营者:付俊良,男,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现住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上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黎祥食品有限公司、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芦淞区良友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就各被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2.5元,由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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