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7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包河区恒力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218号新银河通讯商城。
经营者:何学立,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庆市怀宁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包河区恒力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专利权纠纷,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