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277-1279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OneMicrosoftWay,Redmond,Washington98052-6399,U.S.A.)。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H萨奥尔(RichardH.Sauer),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6层6A-001-6A-0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7412XD。
法定代表人:肖四清,董事长。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诉被告深圳市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纷系列案(案号分别为(2018)粤03民初1277号、(2018)粤03民初1278号、(2018)粤03民初1279号),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负担。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彭茗慧(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