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10732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银,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沂北路252-262号由由-沃尔玛购物广场地上一层和地上二层。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淑员,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陆光怡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