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8号原告:河南省星河辰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纪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锋,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冬,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颖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伦健,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国,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省星河辰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与被告周颖平专利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星河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被告周颖平以星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违背股东会意志,不是星河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持有星河公司67.19%股权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撤回本案诉讼为由,亦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星河公司及被告周颖平均向本院申请撤诉,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撤回本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星河辰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河南省星河辰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