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民初11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晓莉,女,汉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晓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晓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魏晓莉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