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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刘敏科与常州潮宅家居有限公司、常州乐享逸淘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396号
案件名称396刘敏科与常州潮宅家居有限公司、常州乐享逸淘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敏科,常州潮宅家居有限公司,常州乐享逸淘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396号原告:刘敏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潮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委崔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谭宝亮,总经理。

被告:常州乐享逸淘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项良萍,总经理。

原告刘敏科与被告常州潮宅家居有限公司、常州乐享逸淘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刘敏科于2018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刘敏科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1元,减半收取计2980.5元,由原告刘敏科负担。

审判长  赵晓青审判员  王蔚珏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雄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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