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29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巧凤,女,195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巧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2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