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辖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之然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建奇路3号首层之五。
法定代表人:李亮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斌,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原审被告:广东迈玮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振华居委会中华路36号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麦奇国。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之然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迈玮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顺德区顺之然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地以及佛山市顺德区顺之然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迈玮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法院审理、执行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成本。
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迈玮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告之一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佛山市顺德区顺之然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