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65号原告:王娅,女,汉族,1984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隆盛讯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御景华城6栋4C。
法定代表人:王来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臻,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娅诉被告深圳隆盛讯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娅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王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