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04号原告:曾俊傅,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威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良均路第二工业区26号。
法定代表人:麦景龙。
原告曾俊傅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威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
曾俊傅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1、2、3、4项一并变更为“判令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同日,曾俊傅以当事人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曾俊傅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俊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曾俊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