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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章元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315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章元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章元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315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4号。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元波,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系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东富商城E栋1楼8号“鑫起点玩具”个体工商户业主,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咏声动漫公司”)与被告章元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咏声动漫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咏声动漫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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