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315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4号。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元波,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系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东富商城E栋1楼8号“鑫起点玩具”个体工商户业主,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咏声动漫公司”)与被告章元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咏声动漫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咏声动漫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