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304民初1194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
被告:五河县宏喜名烟名酒商店,经营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南腾飞南苑小区*号楼106商铺。
经营者:钱艳。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县宏喜名烟名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