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51号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庄北路26号4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钟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创亚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232号同安鸣丰大厦808号。
法定代表人:林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梓炜,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创亚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