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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荣其权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民再269号
案件名称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荣其权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荣其权,刘碧英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民再2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崇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汪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荣其权,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碧英,女,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再审申请人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君客公司)因与荣其权、刘碧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297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7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366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君客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荣其权、刘碧英配合其办理商标权转让手续。

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荣其权、刘碧英承担。

主要理由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699号民事判决撤销了该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关于案涉8件商标权属部分,使原判决解除《商标权转让合同》的依据已不复存在。

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错误。

二审法院在中止诉讼原因没有消除的情况下,即作出二审判决程序违法。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中,原一、二审法院未查清荣其权处分涉案8件商标时的主观状态,也未查明刘碧英对于荣其权将涉案8件商标转让给成都君客公司的事实是否知道,以及刘碧英将涉案商标对外转让时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等事实,故应当在查明上述事实,尤其是查清涉案商标现在的客观状况后,综合认定《商标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能够实际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297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自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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