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8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晋江锐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鹏头村鹏青路西埭工业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胜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洪,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蓓尔美尔街*****号*层。
法定代表人:莎拉·塔尔伯特、马丁·埃德蒙顿·奥布莱恩,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瑾,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晋江锐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锐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宝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129号—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晋江锐尚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知识产权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晋江锐尚公司的住所地在泉州市,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即使力宝克公司为恶意提高审级,特意将诉讼标的放大至1亿元,为避免因审级提高给晋江锐尚公司造成额外的诉讼成本,也应将本案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晋江锐尚公司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或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力宝克公司答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八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力宝克公司为外国主体,因此本案为涉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又鉴于力宝克公司主张的赔偿额(即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亿元,本案一审应当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力宝克公司有权利主张1亿元赔偿额,也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该事实依据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而非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理范围;
晋江锐尚公司称力宝克公司恶意提高审级并无证据支持,晋江锐尚公司为“避免因为审级提高给其造成额外的诉讼成本”而请求将本案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
据此,力宝克公司请求本院驳回晋江锐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原告力宝克公司住所地在英国,其起诉晋江锐尚公司侵害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晋江锐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晋江锐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据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晋江锐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晋江锐尚公司主张力宝克公司恶意提高诉讼标的,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