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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欣美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810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欣美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欣美意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810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层,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欣美意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标山路*号(济南标山商城综合楼*层**号),经营者王兴芳。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欣美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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