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76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层,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区吉星百货商店,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张其彬,经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区吉星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