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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391、392号
案件名称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晓酒类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391、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周利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江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秋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刘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晓酒类商行。

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

经营者:王泽广,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上诉人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不分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花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晓酒类商行(以下称简“广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53032××××.1、ZL20153025××××.1)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4396、4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两案中,荷花公司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所附的调拨单上有广晓商行的印章,广晓商行是本两案适格的被告。

广晓商行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内,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荷花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依法有据。

永不分梨公司认为本两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驳回永不分梨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永不分梨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两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根据荷花公司立案时所提交的证据,《公证书》中列明出具调拨单的商家为广晓商行,负责人为王泽广,但该调拨单并非发票或收据,不能证明该货物实际进入销售领域;

即便该调拨单能够证明有实际销售,而所附的《随行付》的收款方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宏燕酒类商行,负责人为王秋文,显然并不是同一家商户。

因此,该公证材料并不能明确哪一家商户为销售者,也就是说,本两案并不能确定广晓商行就是实际销售者,自然也就不能视为对销售者提起了诉讼。

而上诉人作为制造商,公司地址在河北省邯郸市,因此,由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两案,更适宜查清案件事实,减少诉累。

本院查明:荷花公司以永不分梨公司、广晓商行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荷花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两案诉讼。

荷花公司起诉时提交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7)粤佛南海第15156号《公证书》,以证明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及荷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的日发市场内的一家门面标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广豪商行台源贡酒广东营销总店”的店铺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并当场取得盖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晓酒类商行”印章的《佛山市大沥广豪商行调拨单》(NO.0003220)一张、《随行付》单据一张、赠品一盒。

其中,《佛山市大沥广豪商行调拨单》载明:地址为佛山市××××;

商品名称为“52°八大坊荷花1×6”;

件数为1;

单价为235元;

金额1410元。

本院认为,本两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荷花公司起诉时提交《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以证明在其在广晓商行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的日发市场开办的商行里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因此,从起诉的形式要件来审查,荷花公司起诉广晓商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三)项“……(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规定的起诉条件。

广晓商行作为本两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两案其中一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两案拥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荷花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两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故对于永不分梨公司主张将本两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永不分梨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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