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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邳州市纪念日饰品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81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邳州市纪念日饰品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邳州市纪念日饰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81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纪念日饰品商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青年东路。

经营者:杨同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市纪念日饰品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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