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732号原告:项俊俊,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剑杰、童杨益,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冶金锯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河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清,总经理。
被告:揭阳市中洲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埔尾村后碑后田片。
法定代表人:董金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俊俊与被告唐山冶金锯片有限公司、揭阳市中洲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俊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俊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项俊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