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民初14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影,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海河新世纪超市,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海河镇海盐路西侧。
经营者:顾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海河新世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