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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与胡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10民初112号
案件名称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与胡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胡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0民初112号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新罕布什尔斯特萨姆多梅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KristineE.Marvin,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余灵,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进,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由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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