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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张弓酒供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张弓酒厂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4民辖终113号
案件名称河南张弓酒供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张弓酒厂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张弓酒供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张弓酒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民辖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张弓酒供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孙长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群、张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张弓酒厂,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施玉东,该厂厂长。

诉讼代表人:赵儒仓,河南省张弓酒厂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河南张弓酒供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张弓酒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3民初5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张弓酒供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张弓酒供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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