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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广汉市华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6民初76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广汉市华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广汉市华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6民初76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华新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韶山路二段*****号金华园*幢***层营业房。

负责人:陈远江,该超市经营者。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汉市华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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