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265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中昌南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雷艳珍人民陪审员 解 慧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白俊勇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