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民初630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深圳市叠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凤凰社区长凤路华丰高新产业园9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宝康。
被告:鞍山市新兴综合批发市场永江批发部,住所地鞍山市新兴商贸城2层055号。
经营者:张永江。
被告:鞍山市铁东区合义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鞍山市新兴商贸城*楼-136。
经营者:高猛。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叠韵科技有限公司、鞍山市新兴综合批发市场永江批发部、鞍山市铁东区合义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55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诉讼标的额减少和撤诉原因,退返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