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初9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柏老大办公用品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北路体育局对过振兴路批发市场。
经营者:柏孝新。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柏老大办公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