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2民初9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注册号330600000085398(1/1)。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江店孜镇世纪华联大卖场,经营场所安徽省界颍上县江店孜镇后坝社区江店西大街菜市场斜对面,注册号341226600304004。
经营者:程雪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盛堂周氏好又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来斌审判员 孙 荣审判员 褚颍芬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