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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区广帮酒店用品商行、永康市享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4民辖终152号
案件名称合肥瑶海区广帮酒店用品商行、永康市享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瑶海区广帮酒店用品商行,永康市享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中山亨泰燃气具有限公司,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神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民辖终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瑶海区广帮酒店用品商行。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安徽大市场*期***号。

个体经营者:王梅,女,汉族,1986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下谢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6********。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享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溪湾周村**号。

法定代表人:谢荣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亨泰燃气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嘉华路*号*栋第*层。

法定代表人:区志伟,总经理。

原审被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董事长。

原审被告:高碑店市神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东马营乡东四村东。

法定代表人:盖天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瑶海区广帮酒店用品商行(以下简称广帮商行)、上诉人永康市享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亨泰燃气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泰公司)、原审被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喜公司)、高碑店市神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104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受理亨泰公司与双喜公司、广帮商行、神达公司、享联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广帮商行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挂有“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帮厨具授权经销商”广告牌,但涉嫌侵权产品上已表明生产商是另外两个被告,双喜公司和广帮商行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中并未包含防爆气瓶GAS,亨泰公司虚列非真实责任人为被告系恶意诉讼。

因此,基于涉案防爆气瓶GAS仅以传统上门购买的方式在合肥市销售,且为后期审判方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该将本案移送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享联公司亦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喜公司并非涉案防爆气瓶GAS的生产商,亨泰公司虚列非真实责任人为被告系恶意诉讼。

基于涉案防爆气瓶GAS是享联公司生产的,是整个案件的起源,也是享联公司委托他人进行加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该将本案移送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亨泰公司以公证取证的方式在广帮商行的门店内购买了涉案防爆气瓶GAS,其门店有“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帮厨具授权经销商”广告牌,双喜公司确有侵权之嫌疑。

至于双喜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及承担民事责任,须待开庭审理后才能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据此,双喜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一、驳回被广帮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驳回享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广帮商行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

2.本案上诉费由亨泰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根据亨泰公司在原审的诉请内容及纠纷性质来看,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对于在商标侵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不但要结合法律的规定,也要充分考虑现实中销售行业的特殊性。

上诉人广帮商行营业范围是酒店用品、日用百货批零兼营,不生产,加工产品,只负责批发零售。

亨泰公司通过公证形式购买的防爆气瓶(GAS)在产品底部明确标明了生产商是享联公司、神达公司,而不是双喜公司。

广帮商行和双喜公司在2017年1月1日也签订了《产品经销合同》,约定了本商行代销的所有产品的名称及型号,并约定了违约责任。

其中代销产品并不包含防爆气瓶(GAS)。

亨泰公司在进行公证购买时就已经知道防爆气瓶(GAS)是享联公司生产,和双喜公司没有任何联系。

却仍然在起诉时将没有任何联系的双喜公司列入被告,属于虚列被告来规避管辖,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司法审理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上诉人享联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上诉诉讼费用由亨泰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根据亨泰公司在原审的诉请内容及纠纷性质来看,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对于在商标侵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不但要结合法律的规定,也要充分考虑现实中销售行业的特殊性。

上诉人享联公司营业范围是酒店用具的制造和销售,因要面向全国销售,在省市,各地区都有代理商,广帮商行就是上诉人在合肥地区的代理商。

该单位是负责酒店用品、日用百货批零兼营,不生产,不加工产品,只负责批发零售。

亨泰公司在进行公证购买时就已经知道防爆气瓶(GAS)是享联公司生产,和双喜公司没有任何联系。

却仍然在起诉时将没有任何联系的双喜公司列入被告,属于虚列被告来规避管辖,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司法审理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享联公司认为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适宜,首先因涉案的防爆气瓶(GAS)是享联公司生产的,是整个案件的起源,也是享联公司委托他人进行加工。

移送本案至有管辖权的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对本地市场中商标侵权行为敲响警钟,加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树立了司法形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双喜公司、广帮商行、神达公司、享联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亨泰公司选择向被告之一双喜公司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不符合移送管辖的条件。

至于双喜公司是否是适格被告,属实体审查范围,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

上诉人广帮商行、享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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