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607刑初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威,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农民。
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住本村。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威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威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袁迎(已起诉)找到被告人张威,让张威生产假冒的标有“心相印”商标标识的纸抽包装盒上的天窗防尘膜。
张威未经“心相印”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在保定市满城区同悦吹塑制袋厂内非法生产标有“心相印”商标标识的天窗防尘膜10余斤,共约20万件“心相印”商标标识,并全部供给袁迎用于贴在标有“心相印”注册商标的纸抽包装盒上,非法获利400元。
2017年7月18日张威到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被告人袁迎、赵某的供述、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扣押清单(袁迎、赵某)、福建恒安集团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张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同意纳入矫正管理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威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张威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