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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会见、蒋展羽、蒋保年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1003刑初208号
案件名称陈会见、蒋展羽、蒋保年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会见;蒋展羽;蒋保年;鄢龙军;黄开文;潘明浩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03刑初208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会见,男,1993年6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仁怀市。

2016年7月2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2017年3月21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同年3月28日予以释放。

2017年5月1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转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15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监视居住,2018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克彬,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丽琴,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展羽,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

2017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2018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蒋保年,男,1966年1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

2015年3月19日因开设赌场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2017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转为取保候审,2018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鄢龙军(别名“韩冰”),男,1988年9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望江县。

2017年2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2018年3月16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忠兴,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开文,男,1995年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罗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田县。

2017年6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2018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绕红,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俊奇,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明浩(曾用名潘雷),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

2017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海军,浙江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敏,浙江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8]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会见、蒋展羽、蒋保年、鄢龙军、黄开文、潘明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会见及其辩护人罗克彬、何丽琴,被告人蒋展羽、蒋保年,被告人鄢龙军及其辩护人刘忠兴,被告人黄开文及其辩护人王绕红、周俊奇,被告人潘明浩及其辩护人蔡海军、陈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4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蒋展羽、蒋保年父子向被告人陈会见、黄开文等人购进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和五粮液酒并雇佣被告人鄢龙军、潘明浩等人在台州市路桥区数码城14楼以电话销售的形式予以销售,并在台州市黄岩区收发货等。

目前已查清:被告人蒋展羽、蒋保年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从被告人陈会见处共购进人民币7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和五粮液酒;

于2015年10月前后向被告人黄开文购进31850元的假冒贵州茅台酒;

被告人蒋展羽、蒋保年共销售了446000余元的假冒贵州茅台酒给被告人潘明浩及余某、陈某1、陶某等人,非法获利15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潘明浩向被告人蒋展羽、蒋保年购得72000元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后以84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阮某,从中获利12000元。

被告人鄢龙军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受雇为被告人蒋展羽管理、培训销售人员等。

被告人黄开文低价购进假冒贵州茅台酒用于销售,并委托被告人蒋展羽帮其代发货、代收货款等,销售总金额11万余元。

2017年1月,执法部门从被告人蒋展羽、蒋保年的仓库里扣押了待售的291瓶假冒贵州茅台酒、14瓶假冒五粮液酒,总价值9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陈会见、蒋展羽、蒋保年、鄢龙军、黄开文、潘明浩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书、检验报告、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陈会见、蒋展羽、蒋保年、鄢龙军、黄开文、潘明浩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其中被告人陈会见、蒋展羽、蒋保年、鄢龙军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黄开文、潘明浩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均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认为,被告人陈会见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蒋展羽、蒋保年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鄢龙军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开文、潘明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会见辩称其向蒋展羽、蒋保年销售的只是散装白酒。

其辩护人提出无证据证明蒋展羽、蒋保年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系陈会见提供,起诉指控被告人陈会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罪名不成立等辩护意见。

被告人蒋展羽、蒋保年、鄢龙军、黄开文、潘明浩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鄢龙军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开文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系初犯等辩护意见。

被告人潘明浩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已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3、4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蒋展羽、蒋保年父子向被告人陈会见、黄开文等人购进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和五粮液酒,雇佣被告人鄢龙军、潘明浩等人在台州市路桥区数码城14楼以电话销售的形式予以销售,并在台州市黄岩区收发货等。

目前已查清:被告人蒋展羽、蒋保年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从被告人陈会见处共购进70余万元的假冒贵州茅台酒等;

于2015年10月前后向被告人黄开文购进31850元的假冒贵州茅台酒;

被告人蒋展羽、蒋保年共销售了446000余元的假冒贵州茅台酒给被告人潘明浩及余某、陈某1、陶某等人,非法获利15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潘明浩向被告人蒋展羽、蒋保年购得72000元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后以84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阮某,从中获利12000元。

被告人鄢龙军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受雇为被告人蒋展羽管理、培训销售人员等。

被告人黄开文低价购进假冒贵州茅台酒用于销售,并委托被告人蒋展羽帮其代发货、代收货款等,销售总金额11万余元。

2017年1月,执法部门从被告人蒋展羽、蒋保年处扣押了待售的291瓶假冒贵州茅台酒、14瓶假冒五粮液酒,总价值9万余元。

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鄢龙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蒋展羽、蒋保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现已将违法所得15万元上缴公安机关。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陈会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7年6月2日,被告人黄开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黄开文非法获利7万余元,现已将违法所得5万元上缴公安机关。

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潘明浩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现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会见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卖酒给黄岩一个姓蒋的人,具体多少笔交易其记不清楚了,其们做了将近12个月的生意,大概每次3-5万元的金额,每个月少时一次交易,多时二三次交易,总的交易金额六七十万元左右,其都是通过快递发货,主要是天天快递,还有韵达等事实。

(2)被告人蒋展羽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5年10月,其问黄开文哪里有销售贵州飞天茅台酒的上线,他将陈会见推荐给其,接下来,陈会见成了其们白酒主要供货商。

陈会见说他卖的酒分档次,包装一样,里面灌的酒有好差之分,要什么价位的酒,他就帮其灌什么价位的。

陈会见那里酒品齐全,贵州飞天茅台酒、五粮液、茅台内供酒都有,陈会见快递寄过来的这些酒都是包装好的,根本没有散酒,其没有销售过散酒,也没有包装过散酒。

从快递单看,陈会见是从贵州仁怀通过天天快递和顺丰快递发货过来的,主要通过天天快递。

陈会见发货过来后,都是蒋保年去拿货,其们曾经有一次酒瓶破损退货情况,快递公司的人应该看到了包装好的飞天茅台酒。

2016年7月之后,不知道怎么回事,其们联系不上陈会见了。

其与陈会见之间的货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其和蒋保年银行流水支付给陈会见约74万元都是其们向陈会见购买白酒的支出。

2016年6、7月份,蒋保年跟其说四箱飞天茅台酒的外包装破损了,卖不出了,其叫他退回让陈会见重新包装,后蒋保年把这四箱飞天茅台酒寄给陈会见,结果被退回来了,公安机关扣押了这些快递单等事实。

(3)被告人蒋保年的供述,供认2015年10月份,其们开始陆续从陈会见处购进贵州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用于销售。

蒋展羽讲其们要什么档次的酒陈会见就帮其们灌装什么档次的酒,这些酒陈会见快递寄过来时都包装好了,根本没有散酒。

陈会见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天天快递邮寄过来的,后来通过顺丰邮寄过一部分,其们曾经有一次酒瓶破损退货的情况,快递公司的人应该看到了包装好的飞天茅台酒。

其们向陈会见买过70多万元的贵州飞天茅台酒、五粮液和茅台内供酒,其们都是银行汇款给陈会见。

其和蒋展羽没有叫人包装过散酒,其们根本没条件包装,有时酒瓶封口纸破了,还要退回去要卖家重新包装等事实。

(4)被告人黄开文的供述,供认其到过茅台镇,认识那边一个卖散酒的人,后来其加入了一个很多推销人员建的QQ群,其在群上认识了陈会见。

后来陈会见经常打电话向其推销贵州茅台酒,价格三四百元一瓶,其感觉挺贵,至于其他的酒其记不清楚了,反正都是些瓶装酒,没有散酒。

其转手卖给蒋展羽的四五箱茅台内供酒就是其以300元一箱的价格从陈会见那里拿的,陈会见是通过快递寄给其的。

后来蒋展羽问其有没有卖茅台酒的上家,其就把陈会见介绍给蒋展羽,叫蒋展羽可以向陈会见买酒等事实。

(5)被告人鄢龙军的供述,供认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其帮蒋展羽负责管理推销白酒的业务人员、培训推销业务。

蒋展羽以低价买进飞天茅台酒、五粮液、茅台内供酒,从中赚取一定差价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通过电话推销的形式销售给全国各地的客户。

其们平时电话推销时从来没有推销过散酒,都是推销包装好了的白酒,蒋展羽没有和其讲过他买过散酒,他跟其讲买的都是包装好了的白酒。

蒋展羽的员工都是其在管理,其知道他们从来没有帮蒋展羽包装过白酒,把散酒包装成其们平时销售的成品酒需要一定的技术和专用的酒瓶、包装盒、玻璃杯、验酒器、封口机等装备,其跟蒋展羽这么久,其知道蒋展羽不具备包装散酒的条件等事实。

(6)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黄岩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经理。

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有人经常将贵州茅台酒通过天天快递从贵州仁怀市发到黄岩芭堤水某。

这些茅台酒收货人是蒋保年,一开始其公司给他派送快递,后来他说茅台酒是易碎品,他就来其公司自提茅台酒。

蒋保年到其公司自提时是要求开箱验货的,其有好几次看到是贵州茅台酒,都是一箱一箱包装好的酒,没有散装酒,一箱六瓶,瓶是500毫升的白色瓶子,就是市场上卖1000多元的贵州茅台酒。

有一次,快递里有一瓶贵州茅台酒破碎了,蒋保年要求其天天快递赔偿,后来由贵州仁怀天天快递公司赔了钱给他。

蒋保年基本上每个星期都会收到一次酒,每次十几箱,多时有二十几箱。

其公司从来没有派送过散装酒,也没有人到其公司自提过散装酒等事实。

(7)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黄岩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操作客服。

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有人经常将贵州茅台酒通过天天快递从贵州仁怀市发到黄岩芭堤水某,这些茅台酒收货人是蒋保年,一开始其公司给他派送快递,后来他说茅台酒是易碎品,怕其们给他搞破了,他就来其公司自提茅台酒。

蒋保年到其公司自提时要求开箱验货,其有很多次看到是贵州茅台酒,都是一箱一箱包装好了的酒,没有散装酒,一箱六瓶,白色瓶子,就是市场上卖1000多元的贵州茅台酒。

有一次,快递里有一瓶贵州茅台酒破碎了,蒋保年还要求其们天天快递赔偿,后来由贵州仁怀天天快递公司和他联系赔偿的事情,赔偿了多少钱其不知道。

蒋保年每个月都会收到一二次酒,每次有十几箱,多时二十几箱,总的收到多少酒其不清楚等事实。

(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其通过翁某介绍到蒋展羽处工作,从事打电话推销茅台酒、五粮液,一段时间后,其成为蒋展羽女朋友,就没有再从事电话推销白酒了。

蒋展羽不会开车,其就平时给蒋展羽开车跟着他,但其从来没看到蒋展羽买过散装的白酒,他买的酒都是一箱一箱包装好了,和其们平时销售的酒一样的,他更不会自己去包装,也没有雇别人帮他包装白酒,其去过他仓库,看到的都是一箱一箱包装好的白酒,蒋展羽也从来没有和其提起过散酒的事情等事实。

(9)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蒋展羽、蒋保年向陈会见转账支付共计70余万元等事实。

(10)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7年3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会见于2016年4月购买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及散酒,于2016年7月安排他人为其包装假冒茅台酒,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会见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等事实。

另有被告人潘明浩的供述,证人余某、陈某2、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阮某、陈某1、陶某、曾某、王某2、葛某、张某的证言,登记保存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据材料复制(提取)单,快递单查询明细/快递单复印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检验报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及鉴定证明表,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及鉴定证明书,执法检查视频光盘,退缴违法所得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关于六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六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

诸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所证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陈会见辩称其向蒋展羽、蒋保年销售的只是散装白酒。

其辩护人提出无证据证明蒋展羽、蒋保年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系陈会见提供,起诉指控被告人陈会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罪名不成立等辩护意见。

经查,有被告人陈会见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蒋展羽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蒋保年、黄开文、鄢龙军的供述,证人胡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1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可证明被告人陈会见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向被告人蒋展羽、蒋保年共销售70余万元的假冒贵州茅台酒等的事实。

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会见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佐证,亦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会见、蒋展羽、蒋保年、黄开文、潘明浩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被告人鄢龙军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协助,其中被告人陈会见、蒋展羽、蒋保年、鄢龙军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黄开文、潘明浩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会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蒋保年曾因开设赌场被行政处罚,现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蒋展羽、蒋保年均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鄢龙军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开文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系初犯等辩护意见;

被告人潘明浩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已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等辩护意见。

经查,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鄢龙军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黄开文、潘明浩均予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赃款,依法应予追缴或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依法应予没收。

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刑初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会见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陈会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与前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

尚未缴纳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蒋展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蒋保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黄开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六、被告人鄢龙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七、被告人潘明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八、被告人陈会见、蒋展羽、蒋保年、鄢龙军、黄开文、潘明浩违法所得的赃款,均予以追缴或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等,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世界人民陪审员杨成建 人民陪审员 章    正    东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屠    星    星 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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