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83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韩新旺水果店,,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四季青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者:韩新旺。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韩新旺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