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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6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杜赛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12民初4576号
案件名称4576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杜赛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杜赛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612民初4576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荃湾海盛路3号TML广场25楼A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赛赛,男,1991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科公司)与被告杜赛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森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杜赛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森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95769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著名产品设计公司,是第9576926号注册商标权人,旗下B.duck小黄鸭品牌中生动活泼的小黄鸭形象广泛地在生活及办公用品、服饰包袋、床上用品、餐饮游乐服务等各类商品和服务上使用。

经调查,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带有B.duck标识的床上用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杜赛赛未应诉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依法提供了证据。

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森科公司是第95769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床罩、被子、床单和枕套等,有效期限自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止。

2017年11月17日,森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理婷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在公证处公证人员黄某1证下,朱理婷在海珠公证处使用计算机登录“淘宝网”,在“舒睡眠家纺生活馆”店铺,购买标注为“纯棉大黄鸭卡通磨毛四件套”的床上用品套件1件。

并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货款108元,同年11月20日,在公证处公证人员黄某2监督下,朱理婷签收了上述购买的床上用品套件包裹,并现场拆开包装,公证人员对上述包裹及拆开后的床上用品进行了拍照。

之后对该包裹床上用品进行了封存,并交申请人收执。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对上述“舒睡眠家纺生活馆”淘宝网店的网页、原告代理人的购买过程、物流信息及收取的被诉侵权的床上用品的过程分别出具了公证书。

还查明,被告为淘宝网“舒睡眠家纺生活馆”网店的经营业主。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2530元,并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9576926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床上用品,与涉案第957692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

其在产品上多处标示的“B.duck”,图案显眼,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且该图案与原告第9576926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

被告在未获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其请求依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被告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及其对原告相关商品市场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赛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第95769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限被告杜赛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杜赛赛负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原告。

)。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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