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10480号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尔登维德恩11D-40721(IndenWeiden11*D-40721Hid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革勒布鲁格埃费欧(IvoGeilenbrugge)。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翔,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魅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簕竹角村老街3号602。
法定代表人:吕翔。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与被告吕翔、深圳市魅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