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4知民初98号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南、文化路东瀚海北金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红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湖区巴山夜雨咖啡原料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红苗********iv>经营者:赖小荣。
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雪冰城公司)(曾用名: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湖区巴山夜雨咖啡原料商行(以下简称巴山夜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蜜雪冰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巴山夜雨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蜜雪冰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1772532号“魔天脆脆”、第23252461号“摩天脆脆”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带有蜜雪冰城宣传字样的商品,并下架所有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护合法权益的费用(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2000元);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21772532号“魔天脆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21772532号“魔天脆脆”、第23252461号“摩天脆脆”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魔天脆脆”系“蜜雪冰城”关联品牌,自成立以来,原告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宣传推广,如:2015年苏打绿巡回演唱会唯一指定饮品、2016年牵手周杰伦世界巡回演唱会指定冰淇淋、2019年郑州奥帕拉拉水公园蜜雪冰城“冰淇淋音乐节”。
原告在全国拥有10000家蜜雪冰城门店,分布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经过原告多年宣传和使用,“蜜雪冰城”“魔天脆脆”系列注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
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络平台开设的名为“巴山夜雨西餐原料商城”的淘宝店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魔天脆脆”、“摩天脆脆”或近似商标进行产品描述、宣传和售卖。
被告在其网站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魔天脆脆”、“摩天脆脆”字样与涉案商标文字并无实质性区别,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使公众误以为其产品及服务与原告产品和服务有特定联系,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巴山夜雨商行缺席,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原告蜜雪冰城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7年1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第21772532号“魔天脆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用蛋筒、寿司、谷类制品、面条、冰淇淋、调味品(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2018年3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第23252461号“摩天脆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用蛋筒、寿司、谷类制品、面条、冰淇淋、调味品(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3日。
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与河南播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郑州意开平面设计有限公司、郑州智元汇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其品牌进行宣传。
2020年12月17日,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本案原告蜜雪冰城公司。
2.2019年8月2日,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会洋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公证员王某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张璟喆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会洋使用公证处电脑对相关网页进行操作并截屏打印。
在淘宝网(××)登录后搜索“你若要来我去接你风雨无阻”,在搜索结果中点击店铺“巴山夜雨西餐原料商城”,点击该网店经营者特许经营许可证信息,显示有该店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显示该店铺的企业名称为“西湖区巴山夜雨咖啡原料商行”,负责人“赖小荣”,在该店铺搜索栏输入“摩天脆脆”,展示商品中带有“新品16度摩天脆筒蛋托冰淇淋甜筒原味花边同款脆筒蛋卷一箱起包邮”、“竹炭黑色长16度摩天脆筒冰淇淋甜脆筒蛋卷华夫饼雪糕壳味双十一包邮”、“16度原味摩天脆冰淇淋脆筒”、“摩天脆皮”、“MO天脆脆皮甜筒”、“竹炭摩天脆筒”、“摩天脆筒配套纸套可选”字样。
上述事实有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的(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36522号公证书及所附截屏图片予以佐证。
另查明,被告巴山夜雨商行注册日期为2015年9月21日,经营者赖小荣,经营范围:食品(凭许可证经营)***批发、零售。
本院认为,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第21772532号“魔天脆脆”、第23252461号“摩天脆脆”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后因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本案原告蜜雪冰城公司,故原告蜜雪冰城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是本案适格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被告巴山夜雨商行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铺内出售带有“新品16度摩天脆筒蛋托冰淇淋甜筒原味花边同款脆筒蛋卷一箱起包邮”、“竹炭黑色长16度摩天脆筒冰淇淋甜脆筒蛋卷华夫饼雪糕壳味双十一包邮”、“16度原味摩天脆冰淇淋脆筒”、“摩天脆皮”、“MO天脆脆皮甜筒”、“竹炭摩天脆筒”、“摩天脆筒配套纸套可选”字样的商品,被告使用的“摩天脆筒”、“摩天脆”、“摩天脆皮”等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摩天脆脆”商标相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产品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产品及服务有特定联系,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提供产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由于被告未得到原告的许可或已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故其以盈利为目的,在其淘宝店铺内使用带有“摩天脆筒”、“摩天脆”、“摩天脆皮”字样标识进行营业宣传和销售商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确认被告已停止侵权行为,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23252461号“摩天脆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
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销售数量、经营时间、涉案产品的价格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
被告巴山夜雨商行缺席,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依法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湖区巴山夜雨咖啡原料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二、驳回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2元,由被告西湖区巴山夜雨咖啡原料商行负担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