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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27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75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蓉,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钟晓聪,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锴裕,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15679.5)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350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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