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504号原告:王雪丹,女,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福源门窗制造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山南头社区,经营者孔凡光。
原告王雪丹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福源门窗制造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330201833.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门花的行为,并删除相关网站上的侵权产品图片;
2、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王雪丹系名称为“门花(M13)”、专利号为ZL201330201833.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经审查,被告已于2018年6月22日即在本院立案之前注销了个体户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雪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