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民初19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代理人:要永辉、吴言彦,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辉,男,回族,1955年10月16日出生。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