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初22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琳琳服装店,经营场所菏泽市牡丹区康庄乐园服装市场B区*层**号,门头为紫琳。
经营者:解新建,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琳琳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